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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峰、吴新齐等与赵旭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吴新齐,张守立,赵旭东,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805号原告:张峰,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吴新齐,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张守立,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赵旭东,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朱文喜,经理。原告张峰、吴新齐、张守立与被告赵旭东、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三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吴新齐、张守立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峰、吴新齐、张守立共同负担。审判员  徐道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冬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