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谢朝根与刘益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益明,谢朝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益明,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生,住兴化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朝根,男,汉族,1953年3月3日生,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生和,兴化市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刘益明因与被申请人谢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苏12民终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益明申请再审称,本案借款是案外人谢春珠向谢朝根借款2万元演变过来的,谢春珠已经全部偿还了2万元债务。但谢春珠丈夫并不知情,谢朝根拿着谢春珠出具的2万元借条找到谢春珠丈夫,当时谢春珠丈夫在其家中,双方为借款发生争吵,谢朝根逼迫刘益明出具了涉案借条,且谢朝根并未实际交付款项,因此,刘益明与谢朝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谢朝根提交意见称,2004年5月,案外人谢春珠丈夫向其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1分。借条出具后,谢春珠的妹妹谢友珠还了4000元,谢春珠通过谢志兵打款1.6万元。2014年2月8日结账,谢春珠应向其连本带息偿还3.5万元,尚欠1.5万元。结账当日,谢春珠丈夫向刘益明借了3000元还给谢朝根。刘益明出具涉案借条,并承诺如果要不到钱就找其。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2月18日,刘益明向谢朝根出具“今借到谢朝根人民币12000元整”的借条一份,并承诺在2015年春节前给付。该借条系谢朝根与案外人谢春珠先前2万元的借款结算而形成。现刘益明主张涉案债务2万元谢春珠已经全部还清,其是被谢朝根逼迫而出具借条,谢朝根并未实际向其支付款项。首先,从借条的内容看,刘益明通过出具借条的方式,单方允诺偿还谢朝根12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其次,刘益明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出具借条时谢朝根采取了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再次,刘益明主张谢春珠已全部偿还2万元借款,但谢春珠未收回2万元借条或让谢朝根出具收条,明显与常理不符。原审据此认定谢朝根与刘益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于法有据。刘益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益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亚平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蒋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