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红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红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875号之一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1号金茂国际数码中心B座15层C户。法定代表人李一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银平、任鹏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文化产业园区学院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袁红生,董事长。被告袁红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红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967.5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贾桂琴人民陪审员 师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