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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隋翠霞与韩文勇、程海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翠霞,韩文勇,程海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158号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2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95828257F。法定代表人:郭继红,董事长。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法定代表人:陈宜亮,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6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1200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的设备,原告按时将设备发往被告现场并依照合同约定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和收据。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原告108000元,发货后满12个月质保期满,被告应在质保期满后支付12000元。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在2015年3月20日支付了29050元,剩余9095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90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全款付清。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在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东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对争议处理方式明确约定是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不是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无权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眉山麦克在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东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对双方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应为无效。本案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属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兰玉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