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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苏建峰与吕转文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峰,吕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建峰,男,1975年12月13日生。被执行人吕转文,男,1960年5月21日生。苏建峰与吕转文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苏建峰支付46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9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转文在银行有存款,应对其予以冻结或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吕转文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玉亭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