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278号原告:窦某某,男性。被告:张某,男性。本院在审理窦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