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巩宝田与被告保定市龙门水库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宝田,保定市龙门水库管理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421号原告:巩宝田,男,196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保定市易县西山北乡于家庄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龙门水库管理处,住址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北东峪村西南。法定代表人:贾爱成,该管理处主任。原告巩宝田与被告保定市龙门水库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巩宝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巩宝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巩宝田负担。审判员 王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