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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高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雷国安、于根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国安,于根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高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雷国安,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被执行人于根立,汉族,住所地高阳县雷国安申请于根立民事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813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雷国安于2010-1-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813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