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耀辉与蔡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耀辉,蔡丽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426号原告:孙耀辉,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蔡丽凤,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孙耀辉与被告蔡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孙耀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耀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