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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耀辉与蔡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耀辉,蔡丽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426号原告:孙耀辉,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蔡丽凤,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孙耀辉与被告蔡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孙耀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耀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