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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5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被告:汪某,男,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现因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