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有明、刘兵等与随州市九星运业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明,刘兵,任桂荣,阮正先,王翠群,王传荣,李芳,随州市九星运业总公司,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随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496号原告张有明,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县。原告刘兵(曾用名刘斌),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任桂荣,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阮正先,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王翠群,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王传荣,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李芳(曾用名叶德芳),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上列七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随州市九星运业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虞光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正升、邱志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西城乌龙巷*号*楼。法定代表人李西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咏、王艳,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随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吴家老湾社区*组。法定代表人邓志,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美清、黄梦瑶,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有明、刘兵、任桂荣、王翠群、阮正先、王传荣、李芳与被告随州市九星运业总公司、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随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3月24日,原告张有明、刘兵、任桂荣、王翠群、阮正先、王传荣、李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张有明、刘兵、任桂荣、王翠群、阮正先、王传荣、李芳负担。审 判 长 汪 洋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XX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