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汉桥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爱硒励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爱硒励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411号原告:上海汉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沈文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扬,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爱硒励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孟辉,负责人。原告上海汉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硒励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惠星审 判 员  李晓蕾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树腾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