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汉桥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爱硒励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爱硒励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411号原告:上海汉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沈文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扬,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爱硒励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孟辉,负责人。原告上海汉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硒励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惠星审 判 员 李晓蕾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树腾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