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213号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新利村。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汉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笑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章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