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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刑更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先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先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981号罪犯宋先鼎,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建始县人,原住湖北省建始县,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先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1月23日以(2013)浙温刑终字第146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被告人宋先鼎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先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先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五个个表扬;实际已执行刑期四年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先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先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