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5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巧平与戴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平,戴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5356号原告:王巧平,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佳,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玲,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系被告丈夫。原告王巧平诉被告戴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巧平负担。审 判 长 周 妮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克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王东洁书 记 员 詹文成书 记 员 柴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