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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5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巧平与戴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平,戴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5356号原告:王巧平,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佳,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玲,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系被告丈夫。原告王巧平诉被告戴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巧平负担。审 判 长  周 妮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克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王东洁书 记 员  詹文成书 记 员  柴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