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方九洲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九洲,吴根荣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2631号原告方九洲。被告吴根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九洲诉被告吴根荣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九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