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委赔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陈瑞堂、安阳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堂,安阳县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豫委赔监3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陈瑞堂,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安阳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高尚用,该院院长。申诉人陈瑞堂因错误执行申请安阳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委赔10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委赔10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委赔10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二、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