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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委赔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陈瑞堂、安阳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堂,安阳县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豫委赔监3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陈瑞堂,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安阳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高尚用,该院院长。申诉人陈瑞堂因错误执行申请安阳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委赔10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委赔10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委赔10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二、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