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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行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鲁玉喜与甘南藏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玉喜,甘南藏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30行终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玉喜,男,汉族,农民,现住甘肃省临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南藏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法定代表人吕宏彦,系甘南藏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局长。上诉人鲁玉喜诉甘南州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合作市人民法院(2016)甘3001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鲁玉喜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混淆了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把行政程序必须前置的行政法律关系这个原因违法依据了民事关系的裁判结果。2、本案被告违法适用特别代理,应依法判决被告败诉。3、本案被告把根本不存在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款适用于规范性文件中,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作所谓行政证据适用,把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当作法治精神和民事法律的上下位法适用原则。综上请求:1、二审法院撤销(2016)甘3001行初1号行政判决,予以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甘南州国土资源局未做答辩。本院认为,1、甘南州国土资源局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事实不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鲁开喜做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未通知其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作市人民法院(2016)甘3001行初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合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包瑞芝代理审判员  阮民慧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