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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民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铁刚与上诉人高成江及被上诉人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铁刚,高成江,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刚,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浩,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成江,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丽茹,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龚晓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王铁刚因与上诉人高成江及被上诉人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铁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上诉人高成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文华审 判 员 刘红梅审 判 员 曹 伟法官助理 张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