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文周、司风娥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周,司风娥,王现中,郑向利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周,男,195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风娥,女,194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现中,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系被上诉人司风娥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向利,女,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系被上诉人王现中之妻。上诉人张文周因与被上诉人司风娥、王现中、郑向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城民初字第34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文周诉称其对涉案房屋有合法的所有权,原审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的宅基地系其所有,而原审原、被告双方均对其各自的主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各自具有所有权,且所争议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各自所有权应先由有关政府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张文周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张文周诉请判令司风娥、王现中、郑向利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争议房屋有合法的所有权,本案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上诉人张文周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张文周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芳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