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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新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刑初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斌,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浩,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禹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斌及其辩护人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王新斌和其爱人冯某等人在桐柏县城关镇新华街三小斜对面一家火锅店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当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新斌驾驶豫R×××××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桐柏县城关镇乐神路南段煤球厂门前路段时,发现执勤民警和警车后当即掉头,在撞上执勤的两辆警车后向北逃跑,当其逃至乐神路与淮源路交叉口左转弯时撞在路口西北侧魏某的水果摊位上,被随即赶到的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并将其带至桐柏县第三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液封存备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王新斌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9.80mg/100ml。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新斌将被撞警车修复,对被撞水果摊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新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魏某的证言,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修车费用票据,被告人王新斌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新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