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宜丰县茂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县茂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24行初2号原告宜丰县茂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宾馆二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5560275830。法定代表人漆水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顺华,该公司副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玲,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宜丰县渊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2901474860XL。法定代表人易志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女,该局干部,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忠宇,男,该局干部,一般代理。第三���罗学华,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丰县茂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罗学华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以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的相关赔偿事项自愿达成了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各自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并履行,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曾 敏审判员 卢文平审判员 范建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芳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