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06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易芳芳与刘本祝、凌艮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406执保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易芳芳与被申请人刘本祝、凌艮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易芳芳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7)湘0406民初127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申请人刘本祝在湖南福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价值350000元的股权以及冻结被申请人刘本祝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一个账户。本案已于2017年4月5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