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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5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陈永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陈永超,郑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成功街372号,组织机构代码:85630388-5。负责人李明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晓平、赖燕凌,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永超,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瑞芳,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5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永超、郑瑞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永超、郑瑞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本金人民币50万元的利息、罚息、复利从2014年9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日止;本金人民币45万元的利息、罚息、复利从2014年10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日止;截至2016年1月15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为人民币116055.7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8元、执行费人民币11900元,但被执行人陈永超、郑瑞芳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闽0583执5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永超、郑瑞芳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2、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闽0583执5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被执行人陈永超提供抵押的、址在福建省南安市××办事处××室住宅及××号店面(房产证号:11××69、11××70);二、拍卖被执行人陈永超、郑瑞芳所有的、址在福建省南安市××办事处××室住宅及××号店面(房产证号:11××27、11××28)。经移送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房产因无人竞买流拍。3、2017年4月1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永超、郑瑞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抵押物拍卖流拍、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为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