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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生于1981年3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74年7月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43号周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2017年2月22日之前的抚养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中2017年2月22日之前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代开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