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生于1981年3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74年7月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43号周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2017年2月22日之前的抚养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中2017年2月22日之前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代开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