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义乌市库肯日用百货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义乌市库肯日用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金欲立,局长。被执行人义乌市库肯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特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肖珠。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兰外管罚[2016]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义乌市库肯日用百货有限公司因不服兰外管罚[2016]10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作出兰外管罚[2016]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