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杨某1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1,杨某2,杨来生,郭玲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13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1,男,200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第四小学学生,现住址同上。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2,女,201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婴儿,现住址同上。以上二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来生,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上诉人(一审原告):郭玲则,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以上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艺,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神华集团职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1718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通格朗街西怡心苑小区(政府北路北)8幢。负责人:韩培钧,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杨某1、杨某2、杨来生、郭玲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伊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讼。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杨某1、杨某2、杨来生、郭玲则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杨某1、杨某2、杨来生、郭玲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杨某1、杨某2、杨来生、郭玲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李某、杨某1、杨某2、杨来生、郭玲则负担。审 判 长 黄图雅审 判 员 何艳春代理审判员 高宇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景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