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万星电影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运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万星电影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运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15号运通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倪新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万星电影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白马北路229号2#楼五层。法定代表人:刘益民,董事长。原审被告:福建运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15号综合楼二层。法定代表人:欧秀玉,总经理。上诉人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万星电影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运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84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应由被告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地法院。上诉人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省万星电影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供管辖异议的目的是在于拖延时间。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案涉《协议书》约定:由甲方福建省万星电影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述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