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8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康与被告旬阳南方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旬阳南方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1-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685号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旬阳县蜀河镇居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212220011。被申请人旬阳南方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旬阳南方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