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候向阳与林甸县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向阳,林甸县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602民初1156号 原告:候向阳,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代理人:董传伍,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甸县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林甸县。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候向阳与被告林甸县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候向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向阳负担。 审判员 王丹丹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臧同亮 书记员陈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件起纸 拟稿部门 及拟稿人 友谊法庭 核 稿 起 文 编 号 (2017)黑0602民初字1156号 打 印 份 数 10份 主审法官 签 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