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执行陈艳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陈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903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欣,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聂超,该处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陈艳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川遂交运罚(2016)0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作出的川遂交运罚(2016)0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作出的川遂交运罚(2016)0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安小玲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人民陪审员 冉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