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执复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献伟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献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执复6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昊洋,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李献伟,男,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复议申请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2执异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双执字第00487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盘锦市双台子区铁西“宝龙苑”小区BC楼四楼房屋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26、427、428、429、431、432号二十间建筑面积708.93平方米,五楼房屋501、502、503、509、510、511、513、515、516号九间建筑面积379.26平方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5)双执字第00487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盘锦市双台子区铁西“宝龙苑”小区BC楼四楼房屋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26、427、428、429、431、432号二十间建筑面积950.81平方米、五楼房屋501、502、503、509、510、511、513、515、516号九间建筑面积379.26平方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5)双执字第0048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盘锦市双台子区铁西小区二期“宝龙苑”小区BC楼四楼房屋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26、427、428、429、431、432号二十间房屋,建筑面积950.81平方米、五楼501、502、503、509、510、511、513、515、516号九间房屋,建筑面积379.26平方米,共二十九间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李献伟折抵欠款2,042,987.00元,下欠677,013.00元及利息继续按原判决执行、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接收人李献伟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李献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评估费12000.00元、拍卖费9000.00元、执行费296000.00元由被执行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查明:(2015)双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异议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献伟借款本金272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异议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铁西小区宝龙苑小区BC楼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26、427、428、429、431、432,501、502、503、509、510、511、513、515、516,29户房产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对以上29户房产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评估每平方米价格为2400元,第三次流拍价格为每平方米1536元)。本院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向异议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评估报告,告知了优先购买权,送达了拍卖裁定书。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29户房产过程中,进行的查封、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无不当之处,异议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评估及拍卖阶段均没有向本院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主张异议权利,故异议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评估报告中对于该批29栋被执行房产的房屋性质评定为“住宅”,而盘锦市房产局发放给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盘锦市规划处审批文件中关于本批房产的用途均为“公寓”,被执行房屋评估的性质不同,评估的价格即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复议申请人名下房产已经取得了“五证一书”,其中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属于在售状态,评估报告所评估该批房屋的状况,把续建成本、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用、以及其他税费等成本相加后,在房屋每平方米单价上予以扣除,系未能掌握该房地产项目状况。本院除认定审查异议法院认定的事实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辽宁中评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出具辽中评房估字【2016】第2070号评估报告。估价项目名称为盘锦市双台子区铁西小区二期宝龙苑小区BC楼29处房屋价值确认评估。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复议申请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综上,复议申请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2执异第1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金生审 判 员 孙 颖代理审判员 董千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