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吕卫东与马卫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卫东,马卫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880号原告:吕卫东,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马卫芝,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卫东与被告马卫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修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若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