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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吕卫东与马卫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卫东,马卫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880号原告:吕卫东,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马卫芝,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卫东与被告马卫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修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若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