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应雄富与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雄富,林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065号原告:应雄富,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翔,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应雄富与被告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20日,被告林翔因经营所需,由案外人金世威提供担保,向原告应雄富借款1000000元,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林翔及案外人金世威本息均未付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应雄富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被告林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云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郭金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