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朱超与王翠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超,王翠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545号原告:朱超,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告:王翠红,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超诉被告王翠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包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