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朱超与王翠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超,王翠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545号原告:朱超,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告:王翠红,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超诉被告王翠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包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