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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连瑞与王立伟、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瑞,王立伟,王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525号原告:陈连瑞,男,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立伟,男,199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强,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主要负责人:石洪峰,总经理。原告陈连瑞与被告王立伟、王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连瑞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连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