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傅安平、邱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安平,邱芳,朱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财保3号申请人:傅安平,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山市安平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邱芳,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申请人:朱泉忠,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闽0782财保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傅安平未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邱芳、朱泉忠所有的坐落于武夷山市××路××室[房权证号:(2017)武夷山市不动产权第00012**号]、3层306室[房权证号:(2017)武夷山市不动产权第00012**号]、3层307室[房权证号:(2017)武夷山市不动产权第00012**号]、3层308室[房权证号:(2017)武夷山市不动产权第00012**号]、3层309室[房权证号:(2017)武夷山市不动产权第00012**号]、3层301室[房权证号:(2017)武夷山市不动产权第00012**号]、2层201室[房权证号:(2017)武夷山市不动产权第00012**号]、2层202室[房权证号:(2017)武夷山市不动产权第00012**号]、2层203室[房权证号:(2017)武夷山市不动产权第00012**号]、3层302室[房权证号:(2017)武夷山市不动产权第00012**号]、4层401室[房权证号:房权证武夷山字第××号]、5层501室[房权证号:房权证武夷山字第××号]房产(以价值340万元为限)。二、解除申请人傅安平所有的用于担保的坐落于武夷山市度假区流香涧路3-6号(香涧园)5幢1层03[房权证号:房权证武夷山字第××号]、2层203[房权证号:房权证武夷山字第××号]、3层303[房权证号:房权证武夷山字第××号]、4层403[房权证号:房权证武夷山字第××号]的房产。三、解除申请人傅安平与共有人黄玉英按份共有的用于担保的坐落于武夷山市××新村××层[房权证号:房权证武夷山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蓝春霞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