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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恒冠物流有限公司、张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恒冠物流有限公司,张红,宋桔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725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男,该公司法务。被告:上海恒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B1002室。法定代表人:杨雪梅。被告:张红,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宋桔,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恒冠物流有限公司、张红、宋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福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