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972号原告:封某,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逄青秀,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某负担。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孝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