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昌江与龙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江,龙世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815号原告:黄昌江,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龙人榜,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世祥,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原告黄昌江诉被告龙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植彬独任审理。原告黄昌江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龙世祥已经向其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昌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江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昌江负担。审判员 胡植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麦玉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