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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成都尚道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尚道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714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被告:成都尚道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陈奇。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尚道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成都尚道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尚道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