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临沂筑利建材有限公司、临沂三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筑利建材有限公司,临沂三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允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807号申请人:临沂筑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鲁信钢材物流城A5-08号。法定代表人:陈涛,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沂三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269号(临西五路与金一路交汇西北角)。法定代表人:段友清,经理。被申请人:马允���,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临沂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三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允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筑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三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允增银行存款3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三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允增银行存款3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