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128号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金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受理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某某、金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金某某已自觉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共计2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2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雪斌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