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于洪玖与马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洪玖,马占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民终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洪玖,男,汉族,1961年4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占峰,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上诉人于洪玖因与被上诉人马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洪玖与被上诉人马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洪玖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马占峰赔偿于洪玖经济损失14.7万元或发回重审;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虽然认定马占峰卖给于洪玖的2万斤尤金885土豆种有冻伤,挑出的6000斤种到地里没有出苗,但又认为“经双方两次挑选、挖芽后栽种,应视为土豆种完好无伤冻”。上诉人认为,这一认定是完全错误的,就该问题,上诉人电话咨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12316农村热线的土豆栽培专家,专家认为,受过冻伤的土豆种是不能栽种的,表面上看是完好的土豆种,实际上是受冻的程度不一样,虽然有芽,但生长点冻伤,种到地里就腐烂,不能出苗。上诉人在同一地块种的两个品种,没有冻伤的荷兰七出苗齐壮,受冻伤尤金885就没有出苗,没出苗的原因就是种子受冻害造成的。受冻害的土豆种栽种到地里不会出苗是公认的道理,用不着进行鉴定。当时上诉人曾提出过质疑,马占峰称,影响产量算他的,正是在马占峰的诱导下,上诉人才上当受骗的。表面上看是好的,不等于就能出苗,一审判决的“视为”没有道理,对上诉人的损害结果,马占峰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马占峰辩称:我卖土豆栽子(土豆种)给于洪玖的时候没有冻,是于洪玖拉到家里已经十多天之后才冻的,冻的原因我就不知道了。我卖了许多人土豆栽子都没有问题,于洪玖的侄子也在我这买的没有出现问题,于洪玖挑剩下的土豆栽子我卖给其他人都没问题,正常出苗,我不同意赔偿于洪玖的损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洪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马占峰赔偿经济损失14.7万元;诉讼费用由马占峰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于洪玖在马占峰买土豆种3万斤,其中荷兰七计1万斤,尤金885计2万斤,因尤金885土豆种有坏的,10多天后马占峰派人选出2000斤(坏的),再过10多天于洪玖又送回给马占峰8000斤,要种时于洪玖又找人选出4000斤(坏的),剩余6000斤挖芽送到内蒙古开鲁东风镇栽种后没有出苗。一审法院认为,于洪玖在马占峰处购买土豆种,经双方两次挑选后挖芽后栽种,应视为土豆种完好无冻伤。于洪玖栽种后不出苗原因多种,且于洪玖又未能向法庭提出有关部门对不出苗原因鉴定结论,现以土豆种受冻伤导致不出苗造成损失为由,要求马占峰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足,诉讼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于洪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0元,于洪玖负担1620元,退回于洪玖1620元。本院二审期间,于洪玖提交内容为吉林省及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专家证明受冻土豆种无法出苗的自制光盘和烂的土豆照片,因上述证据不属新证据,且马占峰不同意质证,故合议庭未对上述证据组织举证和质证。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马占峰从事经营土豆种多年,与于洪玖也多次发生买卖关系,之前的买卖双方均未产生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于洪玖向马占峰购买的6000斤尤金885土豆种是否在购买时已受冻,导致于洪玖在栽种后对造成损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土豆种是于2016年3月进行交接,经于洪玖几次挑选后剩余6000斤,于洪玖于2016年4月20日运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开鲁用于栽种。根据于洪玖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向马占峰购买的土豆种在购买时存在受冻的情形,无法证明其栽种尤金885土豆种造成的损失与马占峰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于洪玖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于洪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上诉人于洪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士木审判员 王月光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