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民初9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9783号原告:姜某,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监狱医院医生,户籍地合肥市包河区,住合肥市政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徽商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家军,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雯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于2017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姜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