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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余辉与鄢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辉,鄢柏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803号原告余辉,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鄢柏松,男,汉族,约30岁,住正阳县庞桥新区。原告余辉与被告鄢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11月9日被告购买原告的麦种共计款22294元,当时被告没有向原告付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被告只付款6000元,还下欠16294元没付,原告又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迟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6294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等信息不详细,本院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退还给原告余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