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为军与王明付、胡纪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军,王明付,胡纪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3595号原告:王为军,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付,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满荣,女,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被告:胡纪红,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原告王为军与被告王明付、被告胡纪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王为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为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为军负担。审 判 长 邵希军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马国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康中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