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臧佳宝与纪升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佳宝,纪升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3102号原告:臧佳宝,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纪升红,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臧佳宝与被告纪升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臧佳宝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佳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臧佳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佳宝负担。审判员 王振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志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