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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南通绿海果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绿海果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审28号申请人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唐立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洪兵,仲崇峰,该局干部。被申请人南通绿海果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负责人陈永金。申请人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南通绿海果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南通绿海果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已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高 照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