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安雅红、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雅红,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安雅红,女性,1982年8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松,男性,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安雅红与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云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振亚 微信公众号“”